大案要案详情录

第8章 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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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大案要案详情录
作者:
毕芙洛的云
本章字数:
11366
更新时间:
2025-07-08

一、公厕惊现女尸:报案者成嫌疑人

1996年4月9日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夜空中飘着些许凉意。19时45分左右,27岁的杨某某从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准备回家。没有人会想到,几个小时后,她会在一个公共厕所里结束年轻的生命。

当晚21时许,18岁的呼格吉勒图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正在回家的路上。呼格吉勒图是呼和浩特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平时为人老实本分。当他们路过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西侧的公共厕所时,呼格吉勒图似乎察觉到了什么异常。他让闫峰稍等,自己走近厕所查看。

呼格吉勒图返回后神色慌张,告诉闫峰厕所里可能有情况。两人一起走进公厕,发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一名女子趴在女厕所的隔墙上,己经没有了呼吸。呼格吉勒图和闫峰立即跑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案。

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刑警队长刘旭迅速带领警力赶到现场。当冯志明看到报案的是两名年轻男子时,他的心中升起了一丝疑惑:"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 这一疑问成为了呼格吉勒图命运转折的开始。

二、48小时审讯

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回公安局接受询问。闫峰被安排在一个房间,而呼格吉勒图则被带进了另一个房间。当晚的审讯持续了很长时间,据闫峰后来回忆,他在隔壁房间听到了呼格吉勒图痛苦的喊叫声和桌椅移动的声音。

第二天早上,闫峰看到呼格吉勒图被铐在暖气管上。闫峰获准回家,而呼格吉勒图则继续接受审讯。在接下来的48小时里,呼格吉勒图经历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根据后来披露的信息,审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痕迹。

4月11日,呼格吉勒图做出了有罪供述。根据当时的笔录,呼格吉勒图称自己在案发当晚溜出工厂,进入女厕所企图。他描述了作案过程:"我乘天昏地暗,便溜进了公共女厕所挨门的第一个蹲坑,假装大便,实际上是企图进厕的女人。大约8点半钟,见一个女的走进来,她蹲在了靠里点的蹲坑上,我便朝她扑过去,就要。那女的见我扑过来,赶忙提起裤子,并厉声问我'你要干什么?'我低声说,'别喊!'说着,我将她抱住,是用一只胳膊将她的脖子掳住,怕她喊,用另一只手掐住她的咽喉。没想到,她没吭声,我便将她的裤子拉下……上上下下摸了一气就跑出来了。"

然而,这份供述存在诸多疑点。例如,呼格吉勒图称被害人说普通话,而实际上被害人只会说乌蒙方言;呼格吉勒图描述被害人是长发披肩,而实际上被害人烫了卷发,是短发。更重要的是,呼格吉勒图声称从被害人身后用右手捂嘴,左手卡脖子,同时向后拖动,这一描述与尸检报告中"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结论不符。

三、"铁证"与漏洞

在呼格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最倚重的"铁证"是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的血样完全吻合。根据当时的鉴定,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

然而,学者们指出,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警方在案发后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DNA鉴定。而在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呼格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此外,呼格吉勒图在审讯中多次表示自己是被逼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在1996年5月7日的一份笔录中,呼格吉勒图称:"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这份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然而,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依然指控呼格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西、审判:62天匆匆走完死刑流程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匆匆结束,而案件的真相却被掩埋在历史的尘埃中。

五、真凶出现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9年后的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系列、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赵志红的落网,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带来了曙光。

赵志红落网后,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令人震惊的是,赵志红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己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例如,赵志红回忆作案时间是"1996年夏天大约五六月份",并进一步确认公厕是"南北走向、女厕在南",通过扼颈碰触被害人头发判断她"留着短发"。更令人震惊的是,赵志红在2005年12月26日的供述中详细描述了作案过程:"1996年4月,具体哪天忘了。路过烟厂,急着小便,找到那个公厕。听到女厕有高跟鞋往出走的声音,判断是年轻女子,于是径首冲进女厕。两人刚好照面,我扑上去让她身贴着墙,用双手大拇指平行卡她喉咙,她双脚用力地蹬。五六分钟后,她没了呼吸。"

赵志红甚至准确描述了被害人的身高和体重:"她皮肤细腻,很年轻。我身高1米63,她比我矮,1米55到1米60的样子,体重八九十斤。"这些细节与呼格吉勒图的供述存在明显差异,而与实际情况更为吻合。

六、艰难申诉

赵志红的供述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汤计,某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成为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他在了解案情后,连续发表了五篇内参,推动了案件的复查。

2005年11月23日,汤计发表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随后,在2006年12月8日发表《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并在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附上了赵志红的"偿命申请书"。

2007年初,汤计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和《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两篇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发表《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交流后,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的建议。

2011年5月5日,汤计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此时的内蒙古高院院长,推动呼格案复查。

这五篇内参引起了上面的重视,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奠定了基础。

七、迷雾重重

尽管赵志红的供述和证据己经足够引起对呼格吉勒图案的质疑,但案件的平反之路却异常艰难。从2005年赵志红供述到2014年案件再审,整整过去了9年时间。

为何呼格吉勒图案迟迟未能PF?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办理"4?09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这个案件一旦被翻转过来,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此外,呼和浩特市中院曾表示,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是赵志红,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这种逻辑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如果赵志红的口供不足以认定他是真凶,那么呼格吉勒图的定罪同样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成立了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核查组结论以法律的术语强调,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也组织了调查组,重新调查"4?09"命案,结论也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但"4?09"命案始终没有开启重审程序。

八、冤案昭雪:迟到的正义

2014年10月30日,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把呼格吉勒图一案的《再审决定书》送达李三仁夫妇。同时,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申诉审查,认为"呼格吉勒图案"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再审条件,决定立案。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内蒙古高院在再审判决中,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捂嘴致死,与尸检报告"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结论不符;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血虽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有翻供情形,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判决书还指出,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从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宣布再审呼格吉勒图案,到12月15日宣布判决结果,总共用了25天。这25天里,合议庭调阅了大量案卷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进行了多次评议,最终得出结论。

九、国家赔偿:无法挽回命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改判无罪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59621.40元。

具体来说,这笔国家赔偿金包括: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ZJP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公开道歉,赔偿2059621.40元,并依法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对26人进行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等。

然而,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挽回呼格吉勒图年轻的生命,也无法弥补其父母失去儿子的痛苦。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说:"虽然最后他的父母获得了206万的国家赔偿,但是那个鲜活的18岁少年却再也无法归来。"

十、追责与反思: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

呼格吉勒图案PF后,追责工作随即展开。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

在随后的调查中,专案组组长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他不仅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存在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等行为,还涉及收受财物、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行。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10万元。据报道,冯志明被发现3400万财产来路不明,非法持枪4支。

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这起案件暴露了当时司法系统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刑讯逼供、证据审查不严、疑罪从无原则未能得到贯彻等。特别是在"严打"背景下,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破案率和打击犯罪的效果,忽视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值得注意的是,呼格吉勒图案是在党的十八届西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第一起,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中国司法系统开始更加重视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推动了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

十一、尾声: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案的PF,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不仅为呼格吉勒图洗清了冤屈,也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从1996年案发,到2014年PF,呼格吉勒图案经历了18年的漫长历程。在这18年里,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未放弃为儿子洗冤的努力,社会各界人士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别是记者汤计的五篇内参,对推动案件的PF起到了关键作用。

呼格吉勒图案的PF,体现了中国司法系统纠错机制的进步。它表明,即使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正义最终还是能够得到伸张。同时,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司法公正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和尊严,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当我们回顾呼格吉勒图案时,不禁要问: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我们应该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和回答。

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而奋斗。这不仅是对呼格吉勒图的告慰,也是对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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